四川省的道路运输营运从业人员必看!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的道路运输营运从业人员必看!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2017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将正式实施。
哪些驾驶员将实行记分管理?
《办法》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运、货运司机,也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
哪些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将被记分?
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机构、道速公路管理机构将对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抄告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他人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
具体哪些行为将被记分,分值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一次记分分值有6档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并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而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将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营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则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九种情形一次记20分
营运驾驶员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二)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
(五)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六)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七)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八)驾驶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九)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八种情形一次记15分
营运驾驶员有以下18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5分: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三)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至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五)违反规定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六)驾驶超长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2:00—5:00时运行,不停车休息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八)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或车货总重在49吨以上的;
(九)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达3次及以上的;
(十)故意堵塞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十一)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或采用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十二)不听劝阻堵站罢运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秩序和旅客出行的;
(十三)驾驶擅自改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
(十四)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五)驾驶超过营运使用年限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六)驾驶无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十七)客运驾驶员驾驶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十八)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检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
营运驾驶员一个记分周期记满多少分将面对什么处罚?
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达到20分的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由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并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记分达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其中,一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即被记分达到15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营运驾驶员参加学习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学习结束;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直至考试合格。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抄告给驾驶员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予以清除。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被录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信息管理系统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之前不得到其他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满20分的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3年内不得继续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
十三种情形一次记10分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50%及以上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五)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故意屏蔽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六)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七)驾驶未经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班车未按规定执行出站检查制度的;
(八)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九)不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参加或不服从调度完成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的;
(十)驾驶公交客车违反规定抢道运行争抢客源的;
(十一)驾驶客运包车不按核定线路运行或使用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
(十二)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站点载客、非当班客运班车擅自营运的;
(十三)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十五种情形一次记5分
(一)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
(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20%以上的;
(三)车辆装载货物或行驶路线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内容不符的;
(四)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驾驶的车辆技术等级或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七)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八)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
(九)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驾驶营运出租汽车,其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客运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拒载旅客,或故意载客绕道运行,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收费的;
(十三)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十四)故意侵吞乘客车内遗落财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的;
(十五)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六种情形一次记3分
(一)未在客车发车前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的;
(四)营运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加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的;
(五)公交客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点或拒载符合乘车条件的乘客的;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乘客预约后无故未履行约定的。
五种情形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经营活动的;
(三)未在客车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五)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车容车貌、服务标识和设施、车内清洁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如果道路营运驾驶员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具体文件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年01月11日 |
川办函〔201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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